(适用范围)

第1条

1.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拟订立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2. 本酒店在法律和惯例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以特别约定为准。

(住宿合同申请)

第2条

1. 有意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应将以下内容通知本酒店。

(1) 客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住宿费(原则上以附表1所列的基本住宿费为准。)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在前款第2项规定的日期后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在提出申请时将其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提出要求。增加。

(住宿合同的成立)

第3条

1. 本酒店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即视为住宿合同成立。但是,证明酒店不接受的情况除外。

2. 依照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在住宿期间的基本费用(住宿期间超过3天3天)。

3. 申请费首先适用于客人最终支付的住宿费用,在需要适用第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费适用于取消费用然后按该次序补偿。但如有余额,将在按第十二条规定缴纳费用时退还。

4. 第2项的申请费未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缴纳时,住宿合同无效。但是,这仅限于酒店在指定支付押金的截止日期时已通知客人的情况。

(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殊合同)

第4条

1. 尽管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签订不需要支付同项规定的申请费的特别协议。

2. 本酒店在受理住宿合同申请时,未按照前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缴纳申请费,或本酒店未规定申请费缴纳期限的,视为已接受前款规定的专项合同。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1.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订立。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2) 客房因满员而没有房间时

(3) 确认有意住宿的人有可能违反有关住宿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规定时。

(4) 当打算逗留的人被确认患有传染病时

(5) 被要求承担超出住宿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 自然灾害 由于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7) 属于静冈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规定的情况

(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6条

1. 客人可以通知酒店解除住宿合同。

2. 客人因客人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时(客人在付款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但是,在本酒店同意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特别合同的情况下,当本酒店已通知客人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时有义务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与合同。限于

3. 如果客人未在住宿当天晚上8:00之前到达(如果提前指定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该时间后两小时)且未与酒店联系,酒店将按住宿合同处理被客人取消了。

(酒店的解除合同权)

第7条 

1. 以下情况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1) 当认识到客人有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或者当认识到他或她已经做出了同样的行为时。

(2) 明确确认客人患有传染病时

(3) 住宿需要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5) 属于静冈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规定时

(6) 住宿客人在床上吸烟、对消防设备进行恶作剧等,或不遵守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物品(仅限于防火所必需的物品)时。

(住宿登记)

第8条

1、客人入住当日需到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1) 外国人的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三)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四)其他认为互惠必要的事项

2. 当客人打算使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货币支付第 12 条的费用时,客人应在前款登记时提前出示。

(房间使用时间)

第9条

1. 客人可以在下午 4:00 至次日上午 11:00 之间使用酒店的客房。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除了到达日期和住宿日期之外,您可以全天使用。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可以允许客人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每人每小时 1,000 日元,最多 3 小时

(2) 超时3小时以上:相当于房费的100%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1. 客人必须遵守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1. 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将在提供的小册子、各处告示、客房服务目录等处公布。

(一)前台服务时间

・没有宵禁

・前台服务凌晨1:00

(2) 饮食设施等服务时间。

・早餐 7am-9:30am

2. 前款规定的时间可能因不得已的情况而临时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费用的支付)

第12条 

1.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明细如附表1所列。

2. 前款住宿费用的支付应由客人在入住时以日元或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支付。

3、酒店将客房提供给客人使用后,即使客人自愿不入住,也将收取住宿费。

(酒店负责)

第13条

 1. 酒店将赔偿客人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过程中的损失,或因不履行而给客人造成损失的。但是,非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除外。

2. 虽然酒店已获得消防部门的消防标志,但酒店投保了客栈责任险,以应对突发火灾。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14条

 1、当酒店无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时,经客人同意,酒店应尽可能安排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酒店将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将用于补偿。

但是,如果不能归咎于酒店原因不能提供客房,我们将不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的处理等)

第15条 

1. 客人寄存于前台的物品、现金、贵重物品如有遗失、破损或其他损坏,酒店将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说明种类和价格,而客人没有这样做,酒店将赔偿最多 100,000 日元的损失。

2. 本馆故意或过失导致客人携带入馆但未存放于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丢失、破损或其他损坏时,本馆将赔偿伤害。但是,对于客人未事先告知我们的物品的种类和价格的物品,酒店将赔偿最多 100,000 日元的损失,除非是酒店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

(寄存客人的行李和物品)

第16条

 1、如客人的行李提前到达酒店,酒店仅在客人到达前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后交给客人-在。

2. 客人退房后,如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遗落在酒店内,并查明失主,酒店将与失主联系并请示。但是,如果没有失主的指示或无法确定失主的身份,我们将在包括发现之日在内的 7 天内将其保管,然后将其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 前二项情形,本饭店保管客人之行李或随身物品之责任,于第一项情形依前条第一项之规定办理,前款之规定,依同条之规定。适用第二款之规定。

(负责停车)

第17条

 1. 客人使用酒店停车场时,无论车辆钥匙是否交由酒店保管,酒店仅出借车位,不负责车辆管理。但如因酒店管理停车场有意或过失造成损坏,酒店将负责赔偿。

(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1. 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害时,客人需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附表一住宿费计算方法(与第二条第一项及第十二条第一项有关)

备注:基本住宿费用以前台张贴的价目表为准。

附表二 刑罚(与第六条第二项有关)

(注) 1. 百分比是取消费用与基本住宿费用的比率。

2.合同天数缩短,无论缩短多少天,均收取首日违约金。

3. 本规定与JTB(日本旅行局)的约定相同。